我国年金制度现状分析
日期: 2020-07-30 16:00:00

  我国年金制度现状分析
  作者:杭东平
  摘要: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主要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组成。通过对我国企业年金现状的阐述,以及主要问题的分析,结合国外的经验,对我国企业养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企业年金;养老;监管
  企业年金是一种长期积累型的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加深显得更加重要。我国建立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其中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企业年金,已经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在现阶段,我国学者的研究主要是在借鉴西方年金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进行探索。研究表明,我国的企业年金存在许多问题。我国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过高,包揽过多,责任过大,甚至引发了兑现承诺的危机。另外职工退休金和个人养老储蓄缺乏立法保障,无法规范操作。
  1企业年金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1.1企业年金的概念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费用,进入职工个人资金账户。企业年金作为一项企业与职工共同协商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严重的养老金债务和资金缺口,引起了各国政府的反思。为了缓解公共养老金的过重负担,许多工业化国家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金计划,把发展企业年金作为完善老年保障体系,缓解内政压力和对付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
  1.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参加保险业享受待遇的一致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人群是最确定的,参加养老保险的特定人群一旦进入老年,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保险水平的适度性。养老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这就决定其保障水平要适度,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一般来说,养老保险的整体水平要高于贫困救济线和失业保险金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水平。
  (3)享受的长期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旦达到享受待遇的条件获取得享受待遇的资格,就可以长期享受待遇直至死亡,其待遇水平基本稳定。
  (4)与家庭养老相联系,养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取代了传统家庭养老的部分甚至大部分功能。
  1.3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特征
  企业年金制度的主体为企业,一般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福利薪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特征如下:(1)企业与员工之间订立正式劳动合同,雇员参保后享有明确的权益。(2)企业年金最初是基于雇主自愿原则而建立起来的,之后进入集体谈判。对雇主,雇员具有一定的约束性。(3)缴费由雇主负责转向按比例分担。(4)管理方式的多样化。
  政府对企业养老计划的支持主要在税收政策上:一是筹资阶段对存款企业与个人的税收优惠。二是基金运营和投资阶段取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或延迟纳税;三是虽然政府对企业年金有鼓励性政策,但同时也有限制。
  2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2.1我国企业年金现状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提出了“中国将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2004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确定了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的原则。所谓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兼具了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和基金积累筹资模式的优点,同时又避免了二者的缺点和不足,这是中国政府为了避免老龄化危机到来时所作的政策改革和调整。
  一般来讲,养老金的筹资模式有三种,一是现收现付制,二是完全积累制,三是部分积累制。我国选择部分积累制一方面是为了应对老龄化将带来的冲击和压力,最主要的是由本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而决定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企业、个人。强化了了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不缴费者不受益,多缴费者多收益,增强了人们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促进了公平和效率的共同发展,以及多层次社保体系的形成。
  2.2我国企业年金存在问题
  2.2.1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收支矛盾日益突出。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保险费的收入及其利息收入和财政补贴。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相当一部分地区的保费收不抵支,弹性收缴与刚性支出的矛盾日趋突出。
  2.2.2财税优惠政策的缺乏,严重阻碍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根据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客观要求,中国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要尽快完善企业年金的扶持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迄今,我国仅对试点地区的企业年金计划在企业缴费工资总额10%以内的部分采取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的优惠政策,而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免税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是否可参照试点地区执行等问题都没能有明确规定。
  2.2.3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狭窄,但是将所有人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之内,未免操之过急。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其现状仍然不具备将所有人都纳入老年“安全网”的条件,因此经济条件是社会保障运行实施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坚实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如何发展和完善社保体系就犹如纸上谈兵。所以对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言,在当前正处于转型的当口,由转制所带来的高昂成本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外部性问题,正困扰着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
  2.2.4中国的资本市场不能满足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众所周知,经济转轨期的中国资本市场,充斥着大量的投资活动和不可靠资本,金融制度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因此,风险依然很大。这些都是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阻力。但是养老保险基金与资本市场有着一种得天独厚的联系,它们相互依赖,相互受益的特性给我们的运作提供了很大的成功可能。养老保险基金的资本化,社会化程度,取决于金融深化程度制度设定方式。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社会游资的基金化程度与投资方式的多元化选择,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基金投资的市场准入等有关金融深化的多种因素。
  2.2.5企业年金管理缺乏专业人员和专业化的机构。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十分需要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而我国企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基础薄弱,缺乏经验,更缺乏大批有专业技能的经营管理人员,传统的机构也不适应企业年金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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